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一题:海鱼养殖业人士特惠津贴
以下为今日(三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容根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周一岳的口头答覆:
问题:
现时,受本港水域海事工程影响的海鱼养殖业人士若符合以下两项资格准则之一,便可获发特惠津贴:(一)挖沙或卸泥工作的指定界线与鱼类养殖区的刊宪界线之间的最短水域距离是5,000米或以下,或(二)鱼类养殖区的悬浮固体含量达指定水平(即较过往五年所录得的最高含量高出一倍或每公升海水50毫克)。鉴于该等资格准则自二○○○年十二月以来没有修订,政府可否告知本会,会不会检讨该等资格准则,例如考虑将最短水域距离加长至“15,000米或以下”,以及降低悬浮固体含量指定水平;如果会,详情是什么;如果不会,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
政府当局于二○○○年检讨了向受本港水域海事工程影响的海鱼养殖业人士发放特惠津贴的机制,并于同年十二月得到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同意,修订特惠津贴金额的计算方法和发放特惠津贴的准则。经修订后的特惠津贴发放准则如下:
(一)
继续保留于一九九三年获当时的立法局财务委员会通过的“悬浮固体含量”准则,即是若鱼类养殖区海水中的悬浮固体含量因海事工程而导致超过工程进行前五年内所录得的最高含量一倍;或每公升海水的悬浮固体含量达到50毫克,该区的持牌养鱼户便有资格申领特惠津贴;及
(二)
新增一项适用于挖沙或卸泥工程的“距离计算”准则,即是若挖沙或卸泥工程的指定界线与鱼类养殖区的刊宪界线之间的最短水域距离是五千米或以下,则不论悬浮固体含量多少,该区的持牌养殖户可在进行工程的最初两年,获发放一笔过的特惠津贴。首两年期届满后,若有关鱼类养殖区海水中的悬浮固体含量,因该宗海事工程而达至或超过上述“悬浮固体含量”准则的水平,则有关人士可再获发特惠津贴。
当有需要时,政府会立刻成立跨部门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地政总署、渔农自然护理署、民政事务总署及有关部门代表,按照上述准则考虑是否启动发放特惠津贴的机制,并处理合资格养鱼户的申请。
当时的检讨将“距离计算”准则定于五千米,是根据一九九三年开始采用“悬浮固体含量”准则后所进行的海事工程的一般情况和有关水质监测数据而制定的。在一九九三至二○○○年期间,一共有三项大型挖沙工程(分别在青衣南、东龙洲以东及蓝塘海峡进行),因引致其工程附近的鱼类养殖区的悬浮固体含量超出“悬浮固体含量”准则的水平而启动向受影响养鱼户发放特惠津贴的机制。这三项工程与有关鱼类养殖区的距离均不超过五千米。故此,当局认为将“距离计算”准则定为五千米,可给予海鱼养殖业人士适当的保障。
事实上,自“距离计算”准则于二○○○年实施至今,共有四项挖沙或卸泥工程符合上述“距离计算”准则,一共有六个鱼类养殖区的养鱼户因而获发特惠津贴。至于距离这些工程超过五千米的鱼类养殖区,并没有出现因工程而引致水质超过“悬浮固体含量”准则的水平,或鱼类出现不寻常死亡的情况。除了该四项挖沙或卸泥工程外,本港在这期间并没有进行其他类似的大型挖沙或卸泥工程。当局认为现行的安排应可为海鱼养殖业人士提供适当的保障,因此没有需要对有关准则作出修订。
至于“悬浮固体含量”的准则,当局于一九九三年制订该准则时,除了参考相关的科学研究结果外,亦详细考虑了本地海鱼养殖业的养殖品种及环境。根据科学文献的资料显示,在一般情况下,鱼类在很高的悬浮固体水平(例如每公升海水的悬浮固体含量为数千毫克或以上)才会死亡。若悬浮固体含量为每公升数百毫克,只会影响鱼类的生长及发展,若悬浮固体含量在每公升一百毫克以下,则只会引致鱼类出现轻微的生理反应。
基于上述资料,当局将“悬浮固体含量”准则定于每公升海水含量为50毫克,已是十分谨慎,为本港海鱼养殖业提供足够的保障。除此之外,现行的准则亦考虑到当鱼类遇到水中的悬浮固体含量突然大幅上升,虽然未达到每公升50毫克的水平,可能因不能在短时间内作出适应而受到影响,因此有另一准则,即当鱼类养殖区的悬浮固体含量因海事工程而导致超过工程进行前五年内所录得的最高含量一倍时,有关养鱼户便有资格申领特惠津贴。
一直以来,当局亦有参考最新的科学文献,包括近期两项与本港一些养殖鱼类品种有关的研究。研究结果与当年制订“悬浮固体含量”准则的基础相符。因此,当局认为没有需要修订现行准则。
我们会继续留意就本港水域所进行海事工程而向受影响的海鱼养殖业人士发放特惠津贴的运作情况。
多谢主席。
完
2009年3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