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十九题:传染病防控措施
以下为今日(六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克勤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海上、陆路和航空跨境公共交通营办商向有关当局通报在交通工具上发现疑似传染病(例如近期爆发的人类猪型流感)个案的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各营办商在什么情况下须主动通报;
(二)哪些类别的传染病须予通报;当局根据什么准则制订有关的传染病名单;该名单现时的检讨及修订机制为何,以及当局有否因应近期的人类猪型流感疫情全面检讨该机制;
(三)卫生署辖下哪些单位负责跟进营办商通报的个案,以及这些单位如何协调其他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例如机场管理局和医院管理局)采取防止疫症蔓延的措施;
(四)营办商没有主动通报会否违反任何有关的国际公约;若不会,当局如何确保或鼓励他们主动通报;及
(五)有否就保留乘客个人资料的方法及期限向各营办商提出建议,以便追踪传染病传播的途径?
答覆:
主席:
(一)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第599A章)第6条,如跨境运输工具的营运人有理由怀疑,在该运输工具上有指明传染病的个案或来源存在,须立即通知卫生主任。
(二)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第599A章)第6条须通报的传染病,包括表列于《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第599章)
附表1的传染病,以及由附表2所列明的传染性病原体所引致的传染病。详情请参阅附件。
政府当局在决定是否将某种疾病列为法定须呈报传染病时,须要考虑多项因素,包括疾病或病况的流行程度及严重性、疾病爆发潜力、是否有可靠的诊断方法、是否有有效的个人或公共卫生介入措施和其他较佳的监测方法、世界卫生组织或国际间的监测和呈报要求,以及疾病被利用作生物武器的可能性等。
为确保可给予公众最大防疫保障,卫生署署长会不时检讨须通报的传染病,以确保反映最新的流行病学和流行病不断变化的情况,加强监测,并在本地推行有效的公共卫生防控措施防止传染病蔓延。
(三)
跨境运输工具营运人就疑似的传染病个案作出通报后,卫生署会协调其他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包括航空公司、机场管理局和医院管理局等,立即跟进个案,以控制及预防疾病传播。卫生署港口卫生处现时在海、陆、空各出入境口岸设有“卫生站”,为跨境来港而怀疑受传染病感染的人士,作初步健康筛选及评估。如发现怀疑受感染人士有显著传染病征状,港口卫生处会将他们送往公立医院作进一步诊断,并在有需要时将受感染人士送往隔离病房诊治。另一方面,在发现确诊个案后,航空公司会提供与染病乘客有密切接触的其他乘客资料,供卫生署跟进。
(四)正如第一部分答覆所述,《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第599A章)
第6条规定跨境运输工具营运人须就怀疑的指明传染病个案向卫生主任作出通报,违反有关条款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被判处第3级罚款(现为港币1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若机舱服务员怀疑在航机上有感染传染病的乘客,他们可要求港口卫生处协助,并将疑受感染个案转介至港口卫生处,作进一步评估及处理。卫生署会和各跨境运输工具营运人保持沟通,并透过举行工作会议、简报会、演习,以及发出各项指引,协助跨境运输工具营运人遵守相关的法例要求。
(五)现时,部分跨境运输工具营运人如航空公司,已设有机制保留乘客的个人资料。此外,在刚修订并已开始派发的健康申报表内,亦要求跨境旅客提供其乘坐车次、船次或航班编号,以及其座号等资料,以便一旦在运输工具上发现感染传染病的确诊个案,可尽快追踪与患者有紧密接触的乘客。
完
2009年6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