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三题:适合发展私营医院的土地
以下为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家骝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周一岳的答覆:
问题:
行政长官在二○○八至二○○九年度施政报告中表示:“政府正物色合适的土地,初步包括黄竹坑、将军澳、大埔、北大屿山等地区,供私营医院发展之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该等土地的确实地段编号及面积,以及选取该等土地的其他具体准则为何;
(二) 是否知悉现时每所私营医院的占地面积、总楼面面积及病床数目为何;及
(三) 鉴于市区现有不少空置的学校或其他类别的楼宇,有否研究将该等楼宇改作私营医疗用途是否可行、哪些地区比较合适,以及批准更改用途的机制及准则为何?
答覆:
主席:
现时本港的医疗制度过于依赖公营系统,出现公私营服务严重失衡的情况。医疗改革的其中一项措施,正是推动和利便私营医疗发展,以增加本港整体医疗系统的服务量,及改善公私营服务失衡的情况。同时,我们亦会推动更多公私营协作计划,以及增加私营医疗的市场空间。为此,政府物色了四幅分别位于黄竹坑、将军澳、大埔及东涌的土地,用作发展私营医院。政府将于二○○九年底就四幅土地向市场征求竞投兴趣表达书,以了解市场发展土地的意向。食物及卫生局同时会就个别土地的建议土地用途进行相关规划程序(包括更改土地规划用途)、地区谘询工作和处理其他基建工程的影响。现就各项提问回覆如下。
(一) 四幅土地的资料载于附件一。我们在决定一幅土地是否适合用作发展医院时,主要考虑因素包括土地的规划用途、面积和地理位置、土地附近的环境和设施、地点是否交通便利,以及发展效益等。就医院选址而言,宜建于地势较高及空气质素良好的地方,病人得以在舒适及宁静的环境养病。
(二) 现时本港共有十三所私营医院,其占地面积、总楼面面积及病床数目载于附件二。
(三) 一般而言,用作医院的楼宇均经特别设计,以提供合适的设施,例如病房和手术室等。此外,医院亦有特别设计的通风系统,及特别设施处理医疗废物以及预防传染病散播。因此原作学校或其他用途的楼宇在设计上未必适合作医院用途。
至于有关更改楼宇作医疗用途的做法,当中涉及规划、地政及工程等方面的考虑。
首先,若将空置学校或其他楼宇改作医院用途,必须先考虑在该地提供医院服务是否属土地的准许用途。基于不同土地的规划用途,部分土地需先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批准,方可用作医院用途。例如,在分区计划大纲图被规划作“商业”或“住宅”等用途的土地,医院用途或会列为分区计划大纲图《注释》的第二栏用途。在该些土地发展医院设施,必须先向城规会申请规划许可并得到批准。另外,若有关土地所属的地带(例如“工业”地带)并不容许作医院用途,则必须先向城规会申请修订有关分区计划大纲图,并待城规会批准有关申请后,才能进行医院发展。城规会在处理上述申请时,会考虑所有相关的土地用途规划因素,包括土地用途是否协调,以及交通和环境方面的影响。至于在分区计划大纲图上划为“政府、机构或社区”地带的土地,医院发展属经常准许的用途,因此可把这些土地上的空置校舍或其他楼宇改建作私营医院,而无须向城规会申请规划许可。
其次,若有关空置学校或楼宇之土地契约所列明的用途并不包括医院用途,在改建有关楼宇作医院用途前便需向地政总署申请修订土地契约的有关条款。
同时,根据《建筑物条例》的规定,如拟进行任何关于现存私人楼宇改作医院用途的建筑工程,均需在展开工程前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即屋宇署署长)批准图则和同意。
此外,所有私营医院在启用前必须根据《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的规定向卫生署申请注册。卫生署在审批有关注册申请时会考虑多项因素,包括申请人是否合适管理医院,以及有关地方是否备有合适的房舍、人手、设备以及支援服务(例如化验和膳食服务)等。
至于属于政府产业的空置学校及楼宇,政府会先考虑把该些物业作政府用途。没有政府用途的空置政府物业在被确定长远用途前,通常只会以暂时性质作其他用途(例如商业租赁)。而大多数空置的政府物业都只是暂时空置,例如物业正等待作出售或发展之用、物业正被分配作政府用途,或正在进行翻新/装修工程等。根据政府产业署提供的资料,现时由该署管理的空置物业中,由于已有计划用途或基于各种限制(例如土地契约条款、公契及地点等限制),并没有物业适合作医院用途。
完
2009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