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九题:政府规管声称具保健功效的产品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华明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就有关声称具有保健功效的食品或辅助药物的投诉和监管,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过去三年,消费者委员会曾否接获关于上述食品或药物的投诉;若有接获投诉,该等投诉的数目及调查结果;
(二) 过去三年,有否发现上述食品或药物含有西药或中药成分,或作出违反《不良医药广告条例》(第231章)的保健声称;若有,该等个案的数目及判罚;及
(三) 当局会否重新考虑订立特定的规管架构和法例,规管上述食品和药物或“食物补充品”等产品?
答覆:
主席:
(一) 在过去三年,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曾接获就有关声称具有保健功效的食品等产品的投诉数目载列于附件一。
接获投诉后,消委会会尽力透过调解协助消费者解决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视乎投诉人要求,消委会在调解后会记录有关个案,并在有需要时进行产品研究。
(二)
在二○○七年至二○○九年十月期间,卫生署在市面上发现怀疑违反《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的个案共183宗,它们涉及含有西药但没在标签说明西药成分。卫生署按律政司法律意见对其中一些个案作出检控,并成功入罪。检控的个案数目及判罚,列载于附件二。
同期间,卫生署根据《不良医药广告条例》(第231章)成功作出检控的个案共有41宗,当中包括涉及声称具有保健功效产品的个案,罚款$1,000至$24,000不等。
(三) 现时,一般市面上出售的声称具有保健功效的食品、“辅助药物”或“食物补充品”等产品,会按其成分受以下条例规管:
(i)
含有西药成分的产品,必须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注册才可出售。这类产品必须符合安全、品质和成效方面的规定,才可注册。此外,药物必须加上标签,说明成分、用量和用法等详情。卫生署经常派员巡查药房及药行,检查出售的药物是否有虚假或不同于注册时所批准的说明。卫生署亦会不时抽取市面上出售的这类产品的样本化验,并会对投诉作出调查及跟进。若经调查及化验后发现产品含有未经注册的西药,卫生署会采取法律行动,并要求商铺即时回收产品。
(ii)
所有符合《中医药条例》(第549章)中成药定义的产品,即纯粹由中药作为有效成分并有治疗或保健用途的产品,均受该条例所规管。这类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安全、品质和成效的规定,才可注册。《中医药条例》亦就注册中成药的标签作出规定,包括要求标签列载主要成分、用法、用量、包装规格及生产地等资料。待中成药注册的条文全面实施后,所有中成药须符合法定规定。
(iii)
不属于中药或西药的“保健食品”、“辅助药物”或“食物补充品”等产品则跟一般食品一样,受《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规管。该条例规定,食物制造商和销售商必须确保产品适宜供人食用,并遵守各有关食物安全、食物标准及标签要求的规定。根据该条例下的《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所有预先包装食物的标签必须列明该食物的正确成分。
另一方面,现时已有不同条例对有关声称具有保健功效的食品、“辅助药物”或“食物补充品”等产品在广告及宣传品方面作出规管。《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禁止在宣传品中,作出有关制造方法、成分、测试结果、用途的适用性等虚假的商品说明。而根据《广播条例》(第562章)及《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第391章)而发出的《电视通用业务守则—广告标准》及《电台业务守则—广告标准》的规定,广告均不得就其所宣传的产品或服务作出与事实不符的描述、声称或说明。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规定,任何人如就食物使用或展示包含虚假说明的标签,或预计会在食物的性质、物质或品质方面误导他人的标签,即属违法。任何人如发布或参与发布包含对食物作出虚假说明的宣传品亦属违法。
此外,《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之下制定的《2008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关于营养标签及营养声称的规定)规例》,规管一般食品的营养标签和声称,包括规定预先包装食物的标签和宣传品上的营养素功能声称必须符合法定准则。该修订规例将于二○一○年七月一日生效。新规定将能协助消费者选择健康的食物,鼓励食物制造商提供有利公众健康和符合营养准则的食品,以及规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的营养资料标签和声称。
至于《不良医药广告条例》则禁止任何人发布或安排发布任何相当可能导致他人使用任何药物、外科用具或疗法以预防或治疗该条例附表1及附表2所订明的疾病或病理情况的广告。
完
2009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