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一题:签发酒牌
以下为今日(三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宇人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周一岳的答覆:
问题:
效率促进组早于二○○六年完成签发酒牌工作的检讨,并已将修订法例的建议提交当时的卫生福利及食物局,以期为业界缔造一个更方便的营商环境。该等建议包括容许由公司或多名自然人持有酒牌,以避免持牌人休假、离职或死亡可能导致有关处所违反牌照规定,或该等处所须停止卖酒而蒙受业务损失。有业界人士向本人反映,效率促进组提出建议至今已有三年,但当局仍未提交有关修订法例建议,令业界非常失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为何至今还未向本会提交有关的条例草案;有否订下立法时间表;如有,详请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业界已多年要求局方容许由公司或多名自然人持有酒牌,而当局在二○○八年出席本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会议时,只回应会参考《卡拉OK场所条例》,并会研究该建议,有关研究的进度及结果为何;当局有否就法例修订建议谘询业界,以及谘询的结果为何;如研究仍未有结果,原因为何;及
(三)二○○六至二○○九年,每年酒牌持牌人向酒牌局申请授权他人暂代管理领有牌照处所的数字,以及完成处理该等申请的平均所需时间分别为何?
答覆:
主席:
效率促进组二○○六年开始检讨签发酒牌的工作,以期精简现行签发酒牌的程序和制度,缩短处理申请所需的整体时间,从而为业界缔造一个更方便营商的环境。效率促进组于二○○七年十月完成检讨后向方便营商谘询委员会辖下的食物业工作小组提交报告,提出一系列改善建议。食物及卫生局和食物环境卫生署实施了报告书内一系列短期至中期的措施,当中包括精简申请程序和将申请电子化。报告内提出有关修例的建议,包括业界关注的酒牌持有人的问题,局方亦有联同其他有关政策局及执法部门作出研究。
根据《应课税品(酒类)规例》(第109章附属法例B),现时酒牌局在批出酒牌前,必须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一)申请人是持有该牌照的适当人选;
(二)该处所是适合用作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的地方;及
(三)在该个案的整体情况下,批出该牌照并不违反公众利益。
现时的法例规定酒牌只可签发给“自然人”,即酒牌只可发给一名人士,而不是法人团体或合伙人组成的公司。这要求的目的,是要确保所有持酒牌处所必须指定一名自然人,承担该处所任何违反法例或违反持牌条件的刑事责任。业界关注到现时向自然人签发酒牌的做法,有机会在雇员出现变动时,该处所有可能在没有持牌人的情况下面临暂时停业。就此,效率促进组建议政府考虑修订法例,容许持有酒牌的人选为“公司”或容许由多名自然人持有酒牌。
在研究上述建议时,我们恪守的原则是所有酒牌处所必须有指定的负责人承担处所因违反法例或持牌条件而衍生的刑事责任,以及不会影响现时当局对领有酒牌处所的执法程序及力度。我们留意到《卡拉OK场所条例》(第573章)对牌照申请人亦有一定的要求。该条例规定申请人须适宜经营该卡拉OK场所。但该条例容许,任何法人团体或合伙人组成的公司如申领许可证或牌照,可由为此而授权的人以该法人团体或合伙的代表的身份提出申请;如发牌当局发出许可证或牌照,该许可证或牌照上须注明该人是代表该法人团体或合伙人组成的公司而获发许可证或牌照的。另外,根据第573章,任何法人团体或合伙人组成的公司可向发牌当局提出申请,以另一名人士替代名列于有关许可证或牌照上作为该法人团体或合伙人组成的公司代表的人。
第573章可作为我们研究为放宽申领酒牌人士要求的一个参考。然而,我们必须确保所作出的修订不会影响持牌人的法律责任和社会治安,以及不会损害发牌制度的完整。我们正与相关的部门小心研究此修订建议在法律、执法行动和资源等各方面的影响,并会在制定确实方案后征询业界和事务委员会的意见。我们会在不影响执法机关维持社会治安及打击罪案的大前提下,研究如何进一步方便营商。
提问的第三部分,是关于酒牌持牌人每年向酒牌局申请授权他人暂代管理处所的宗数。根据《应课税品(酒类)规例》,如酒牌持有人患病或暂时不在场,酒牌局秘书可酌情决定授权任何人管理领有牌照处所,为期不超逾三个月,而在该段期间,须将该人当作为处所的持牌人。二○○六、二○○七、二○○八及二○○九年期间,酒牌持牌人每年向酒牌局申请授权他人暂代管理处所的宗数分别为313、352、382、355宗。有关申请平均的处理时间为七至九天。
多谢主席。
完
2010年3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