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十七题:冷气机滴水与发出热气
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网站上的“维修冷气机防滋扰、保障健康疾病少”单张指出,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任由空气调节系统滴水或发出热气而对别人造成滋扰是违法的,可被罚款$10,000,另加每日罚款$200。第132章第12(1)(g)条订明,从任何处所内的通风系统发出高于或低于室外气温的空气,其方式足以构成妨扰,便属可循简易程序处理的妨扰。有市民向本人表示,曾就冷气机发出热气的滋扰问题向食环署投诉,然而,该署的职员指出,该署只会在冷气机散出的热气高于室外气温的空气摄氏2度以上的情况下,才会要求有关人士减除妨扰事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根据什么准则,以摄氏2度的温差作为厘定通风系统发出的空气是否构成有害妨扰的标准;
(二)鉴于有受妨扰的市民指出,由于前线政府部门所用的检测仪器能够阅读到的最少温度差距只是摄氏0.5度,该等部门如何处理一些温差轻微高出摄氏2度(例如摄氏2.2度)但未及摄氏2.5度的个案;
(三)现时有否部门指引,规定其人员须待怀疑为妨扰来源的冷气机开一段时间后才进行检测,以更准确厘定妨扰程度,以及有否就在何位置量度妨扰程度提供指引;及
(四)鉴于有市民指出,现时署方处理冷气机滴水的投诉时,只要发现有关的冷气机有滴水或正在滴水的情况,而不论滴水量,都会按第132章与有关业主或住客作出跟进,当局以不同方法处理冷气机散出热气及滴水的投诉的原因及理据分别为何?
答覆:
主席 :
(一)《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香港法例第132章)第12(1)(g)条订明,从任何处所内的通风系统发出高于或低于室外气的空气,其方式足以构成妨扰,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可根据该条例第127条循简易程序处理。惟条例并没有订定一个标准以厘定冷气机于运作时所产生的热气达到什么程度才会构成妨扰。由于不同人对热气的感觉和反应均有不同,现时未有一个科学化的客观标准订明冷气机所发出的热气达什么程度才会造成妨扰。食环署现时沿用前市政总署订下的摄氏2度温差作为行动指标以处理投诉。
(二)现时,食环署职员在调查冷气机热气投诉时会采用电子跳字式的温度计。电子温度计量度和显示温度读数的单位为摄氏0.1度。因此,有关食环署的检测仪器最少只能够阅读到摄氏0.5度的温度差距的说法并不准确。
(三)食环署职员在调查过程中,会根据投诉人所提供的资料,包括被指构成妨扰的冷气机的运作情况和时间等,到投诉人单位受影响的位置量度涉事冷气机在开动时造成的温差。如有关冷气机发出的热气令投诉人单位室温上升高于摄氏2度,食环署便会向装有该冷气机处所的业户发出“妨扰事故通知”,要求业户在指明的期限内减除妨扰。就不高于温差摄氏2度的个案,食环署亦会因应个案情况劝喻有关人士,采取措施减低对投诉人可能造成的影响,这些措施可包括加装一些设备以调校冷气机排出热气的方向。
(四)冷气机滴水与冷气机发出热气造成的妨扰性质不同,食环署在处理不同类别的妨扰时,所采用的准则亦相应有所分别。冷气机滴水,不论多寡,均会直接对他人造成妨扰,例如会滴湿楼下的行人、滴在下层檐蓬或冷气机上盖构成声音妨扰等。故此,食环署在处理冷气机滴水投诉时,只要发现该冷气机在正常运作情况下因为滴水而对市民构成妨扰,该署便会按《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27条向有关业主发出“妨扰事故通知”,要求业户在指明的期限内减除妨扰。
完
2010年4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