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问题第五条(口头答覆)
会议日期: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三日
提问者:梁耀忠议员 作答者:卫生福利局局长
问题:
关于现时获发伤残津贴的长者不得申领高龄津贴的政策,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实施该政策的理据为何;
(二) 有否就该政策是否抵触《残疾歧视条例》的规定谘询平等机会委员会(简称“平机会”);若有,谘询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以及是否知悉平机会对该政策的具体立场;及
(三) 过去两年,每年有多少名长者获发伤残津贴;当中因已获发伤残津贴而不得申领普通或高额高龄津贴的人数分别为何;以及向该等人士发放高龄津贴,每年需多少款额?
答覆:
主席:
就梁耀忠议员所提出有关伤残津贴的受助人不得同时申领高龄津贴的问题,我希望作出以下的回应:
(一) 现行的“公共福利金计划”包括两部份,分别是“高龄津贴”及“伤残津贴”。计划于一九七三年开始实施,当时名为“伤残老弱津贴计划”。鉴于我们认为严重伤残或年老体弱的人士有额外的需要,因此这项计划的原意是希望为有关的家庭提供一些经济支援,以及减少这两类人士对住院的需求。
当时,申请人如果获得当时的医务卫生署署长根据香港法例第二八二章雇员赔偿条例第一附表所定下的准则,证明他的伤残程度相等于失去百分之一百谋生能力,则会被视作严重伤残。而申请人如是75岁或以上,则可合资格领取当时的老弱津贴。由于一般来说,老弱人士的额外需要会少于严重残疾人士,因此在行政上,老弱津贴的金额定为伤残金额的一半。而高龄津贴及伤残津贴不能同时领取的安排,就是建基于没有人会丧失百分之一百以上工作能力的论据。
作为同一项计划中两个对象不同的部份,我们的政策一向都容许申请人选择其中任何一项津贴,但不能同时申请两项。这是要避免出现领取双重福利的情况。
(二) 于十一月中,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曾联络社会福利署(社署),而社署已向平机会提供所需的资料。但平机会并未向我们表明他们在此事的立场。与此同时,我们已谘询法律意见,并确定有关伤残津贴受助人不能领取高龄津贴的政策,并未有抵触《残疾歧视条例》。
(三) 有关65岁或以上伤残津贴受助人的数目如下:
截至1999年3月 |
截至2000年3月 |
|
年龄在65岁或以上的伤残津贴受助人 |
32 195 |
35 528 |
社署并没有对那些尝试同时申请高龄津贴的伤残津贴受助人作出统计。事实上,社署印制的“公共福利金计划”宣传小册子中已清楚列明申请人不可同时领取两项津贴。而社署的职员亦会向有疑问的申请人讲解有关的安排。
由于高龄津贴与伤残津贴的申请资格不同,我们未能估计当中有多少伤残津贴受助人可成功申请高龄津贴,因此亦不能预计需要多少公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