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七題:長者住屋
以下是陳婉嫻議員今日(十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醫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獲悉,曾有入住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提供的院舍式長者住屋的長者,因年老記憶力日漸衰退,未能按時到社會保障辦事處辦理續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金的手續,以致有關辦事處曾一度停止向其發放綜援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措施改善現有的服務,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若有,詳情為何;
(二) 是否有政府部門或非政府機構繼續跟進入住長者住屋的長者的健康狀況;若然,負責的政府部門或機構為何;若否,政府會否提供資源,以增設有關服務;及
(三) 院舍式長者住屋的舍監的工作範圍?
答覆:
對問題提及的個案,由於資料有限,因此並不適宜就個案細節作出評論。我們會就問題各部份給予一般性的回答。
(一) 綜援個案須定期覆檢,以確定申請人是否可以符合資格繼續領取援助金。社會福利署(社署)會視乎個案的性質,通常每六個月至三年進行一次個案覆檢。由於單身高齡人士的個案情況穩定,故此這類個案無須接受定期覆檢,但社署每年會對有關個案進行抽樣調查。如在抽樣調查的過程中未能以電話與長者受助人取得聯絡,社署職員會進一步透過家訪聯絡申請人。社署只會在確定與申請人失去聯絡後,才停止發放援助金。社署會因應實際經驗及定期覆檢內部程序,以改善服務。
對於亟需照顧的長者,在收到有關轉介(如房屋署或社會保障辦事處的轉介,或長者自行要求)後,社署的社工都會探訪有關長者(包括居住在長者住屋的長者)及聯絡其家人或親屬,全面評估長者的需要及訂定合適的個人護理計劃。如懷疑長者患有老人癡呆症或其他精神問題,社工會安排長者接受精神狀況評估及適當的跟進治療。如醫療評估報告指出申請綜援的長者不能完成申請手續,社工會協助推薦適合的親友為其「受委人」。若沒有適當人選,社工也可以成為「受委人」,代長者完成有關申請手續,並根據社會福利署署長法團條例(香港法例第1096章)代其管理和善用所獲發的援助金,確保長者的日常生活所需獲得滿足。
(二) 社署及非政府機構均會向長者(包括入住長者住屋的長者)提供多項支援服務。其中主要的服務項目如下:
(i) 安老服務
* 多種類的長者支援及照顧服務,包括家務助理/家居照顧/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護老者支援服務、日間護理中心及長者活動中心/長者綜合服務中心;及
* 長者支援服務隊,會透過外展方法及轉介,向亟需照顧的長者,包括獨居、缺乏社會網絡、健康欠佳、有經濟困難的長者,提供服務。亟需照顧的長者可獲得情緒支援、社區資源介紹和簡單的個人協助等服務。若有需要,長者支援服務隊會轉介長者接受常規的服務。截至二○○二年九月底,全港共有三十七支長者支援服務隊。
(ii)家庭服務
由66間家庭服務中心/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組成的龐大網絡,為有需要的市民,包括入住長者住屋的長者,提供服務。在這些中心的社工亦會按照長者評估的護理需要,轉介他們接受適切的服務,例如院舍或社區照顧服務。
(三) 「長者住屋」設有舍監,以加強共用設施的管理和保持良好的居住和社交環境。舍監的主要職責包括監督「長者住屋」共用地方的整潔情況和整體管理,及確保所有屋宇裝備系統操作良好。他們亦會關注住客的一般生活情況,協助他們適應居住環境,和在有需要時就醫療或福利服務方面提供建議。此外,他們亦需處理緊急事故及意外(詳見附件)。
附件
長者住屋舍監主要職責
1. 監督長者住屋的整潔情況,以及承辦商員工的工作。
2. 確保長者住屋的所有系統(水電、氣體供應、排水、消防及其他附屬設備)均操作良好。
3. 鼓勵各住客互相合作,共同使用長者住屋的各項設施。
4. 關注各住客的生活是否健康愉快,例如協助他們遷入後適應新環境,有需要時,在醫療或福利服務方面給予建議。
5. 在合理的範圍內,協助住客解決彼此之間的糾紛,並與住客保持友好關係。
6. 確保住客均遵守房署訂立的內部規則,有需要時可給予口頭勸喻或警告,並將一些較難處理的個案向房屋事務主任報告,以便採取進一步行動。
7. 處理緊急事故及意外(尤其是在非辦公時間外),並在有需要時通知住客的家人。
8. 確保所有物料清單上的項目及物料均妥為保管。
9. 為所有長者住屋的住客備存檔案。
10. 鼓勵住客參予由志願機構舉辦的社交、康樂及其他有關活動。
11. 執行上級人員分派的其他職務。
完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