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二題:食物安全標準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最近,食物安全中心化驗了十九款午餐肉罐頭食品,並發現其中兩個樣本「上海梅林牌B2午餐肉(低鈉)(340克)被檢出含微量硝基喃類代謝物,食物安全中心的發言人指食物含有此等物質,屬不理想。另外,國家質檢總局則發現一款「品客牌薯片」含有溴酸鉀,有關代理商則未予回收有關食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何準則將某些物質禁止在食物內使用,某些則容許使用;
(二) 現時食物內含有硝基喃類代謝物及溴酸鉀是否違反法例;若否,會否修改法例,禁止此類物質在食物內使用;
(三) 有否向新加坡政府索取他們化驗午餐肉罐頭的結果;若有,有否比較為何只有兩個樣本發現有代謝物,而其他沒有;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 在有代理商不願意回收有關食品,又未設立強制性的食物回收法例下,如何令市民認識進食有關食品所帶來的風險?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政府經常檢討現有的食物安全標準,以配合國際發展情況及確保公眾健康得到充分保障。在制訂有關食物內物質的標準時,我們會盡量採納食品法典委員會的食物標準。食品法典委員會是由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及世界衞生組織共同成立,釐定食物安全標準的國際組織,其制定的食物標準經過嚴謹的科學研究,代表國際間有關食物安全標準的共識。因此,採納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標準是保障公眾健康和促進食物貿易的有效辦法。在沒有食品法典委員會相關標準的情況下,我們便會參考其他地方的標準,特別是出口食品到香港的主要地區。
在確立本港的食物安全標準時,除參照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準則外,我們亦會考慮本地的具體情況。政府會進行風險評估研究,以科學方法評估不同物質對健康可能帶來的不良影響。我們會考慮該物質的安全性和在食物生產過程中是否需要使用及其存在於食物的功用等因素,以為訂定食物標準提供科學依據。此外,在制訂食物安全標準的過程中,政府亦會向本港專家和持分者徵詢意見。
(二) 根據香港法例第132AF章《食物內有害物質規例》,豬肉及禽肉均不能含有兩種硝基喃,分別是喃他酮(furaltadone)及喃唑酮(furazolidone)。現時法例並沒有特別列明禁止食物含有硝基喃代謝物或溴酸鉀,不過根據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任何在市面售賣的食物,必須適宜供人食用。
目前,我們正著手研究修訂現行有關食物內獸藥殘餘的法例,包括對硝基喃及其代謝物的規管,以制訂一套更全面的食物安全標準。
至於溴酸鉀,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世界衞生組織聯合食品添加劑專家委員會認為使用溴酸鉀處理麵粉並不適當,而食物環境衞生署一向有抽驗食物內的溴酸鉀,並告誡業界不可使用。食物環境衞生署便曾於發現麵粉類食品含溴酸鉀後向有關商戶發出警告及成功作出檢控。
(三) 食物安全中心就新加坡在若干品牌的罐頭肉類檢出獸藥殘餘的報道,曾向新加坡當局瞭解,得知有三個品牌的午餐肉驗出硝基喃代謝物。食物安全中心隨即在本港市面抽取共十九個有關品牌的罐頭豬肉樣本進行化驗,並公布結果。化驗結果顯示其中兩個樣本含有硝基喃代謝物,另一樣本含有孔雀石綠。被檢出的含量屬低水平,市民在一般食用情況下,不會對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為審慎起見,有關總代理根據食物安全中心的建議,已主動回收及停售該食品。
(四) 食物安全中心每天監察世界各地發生的食物事故,評估其對本港的影響。當本港可能受影響時,中心會透過公共廣播及互聯網,以新聞發布會、新聞公報及食物警報等形式公布有關詳情,讓市民可以即時採取適當的措施,減低有關風險和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恐慌。中心並會即時通知業界採取適當行動。業界一般也會與當局合作,如停止銷售和主動回收有關食品。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食物環境衞生署人員如認為食物不宜供人食用或違反有關食物安全的規例,也可將有關食物檢取和移走。
此外,食物安全中心亦設有電子警報系統,將有關消息通報,包括已加入系統的1,500多位醫生及約700名食物業界人士。中心亦會透過期刊(例如食物安全焦點和食物安全通訊)深入淺出剖析這些食物事故,務求讓市民對這些食物安全問題有更進一步的了解。
食物安全中心亦重平日與市民溝通。中心不斷透過多種溝通途徑,如電視節目、收音廣播、講座、巡展覽、中心網頁等,提升市民對食物安全的認識。中心設有消費者聯繫小組,收集市民對食物安全事宜的意見,改善與市民溝通的方法。中心希望透過這些活動,能有效提升市民對食物安全的認識和不同食物的風險。
完
2008年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