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七題: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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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過去多年,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希望政府批准該些病況處於末期的病人安樂死(根據香港醫務委員會的《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安樂死指「直接並有意地使一個人死去,作為提供的醫療護理的一部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三年醫院管理局每年接獲市民要求進行安樂死的個案數目為何;

(二)過去三年,當局有否就安樂死合法化及具體施行準則進行研究;若有,研究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據了解,現時部分美國州份及歐洲國家,容許末期病患者在清醒的情況下向醫生要求施行安樂死,經多名醫生評估確定後,醫生會處方致命藥物讓病人自行服食,政府會否參考該等國家的政策,就本港應否准許安樂死諮詢公眾,並進行進一步的研究;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香港法律,安樂死涉及第三者作出蓄意謀殺、誤殺、或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或進行自殺企圖,屬非法行為並可能涉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下的刑事罪行。而根據香港醫務委員會發布的《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專業守則》),安樂死是指「直接並有意地使一個人死去,作為提供的醫療護理的一部分」。安樂死在香港既不合法,亦不符合醫學道德。因此,即使有人要求執行安樂死,醫護人員亦不能及不應按其要求行事,而任何人涉及安樂死都會涉嫌干犯上述罪行。

  終止維持末期病人生命的治療與安樂死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專業守則》訂明,停止給垂死病人提供依靠機械的維持生命程序或撤去有關程序並非安樂死。當醫生確定給末期病人進行治療已屬無效之後,再考慮到病人的根本利益、病人及病人家屬的意願,停止或撤去維持生命的治療,在香港法律上屬於可接受及適當的做法。醫生必須尊重末期病人的權利,但如果無法確定病人的意向,則須徵詢親屬的意見。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根據《專業守則》發出《對維持末期病人生命治療的指引》,以協助醫管局的前線醫生、護士以及其他照顧末期病人的醫護人員就維持末期病人生命治療作出決定。

  現就議員的問題分項回覆如下:

(一)醫管局偶爾會接獲個別人士詢問關於安樂死的事宜,當局未有統計這方面的數字。

(二)及(三)據當局了解,現時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不容許安樂死。極少數國家(例如荷蘭和比利時)容許安樂死在法律的規範下進行;美國少數州份(例如俄勒岡州)容許醫生在法律規範下協助末期病人自殺,但安樂死則仍屬非法。

  安樂死是一個非常複雜而具爭議性的議題,牽涉對醫學、社會、道德、倫理及法律等不同層面的影響。任何關乎生命的課題都必須慎重處理。在《專業守則》中,香港醫務委員會明確指出安樂死是「違法及不道德的做法」。過去社會各界,包括立法會、專業團體、社會組織及報章評論等,對安樂死這個議題曾有過多次討論,而現行法律及《專業守則》經已反映了社會的看法。

  很多時候,病人萌生死念是希望尋求協助,以紓緩身心和其他方面的痛楚。醫護人員的責任是為病人提供適切的治療,即使是末期病人亦應獲得適當照顧,使他們身心痛楚得到紓緩。現時社會上並無強烈訴求要改變現行法律及《專業守則》對安樂死的立場,因此當局並無打算就安樂死合法化問題進行研究或諮詢。我們會繼續留意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




2012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8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