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九題:規管籌款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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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有團體以「香港健康家庭協會」名義,一年內獲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簽發120個臨時小販牌照,並多次在牛頭角地鐵站附近透過售賣貨品形式在公地方籌款,惟所籌得的款項並沒有放入籌款箱。報道又指出,公司註冊處及商業登記署均沒有該團體的資料,網上亦未能搜尋到該團體的網頁或聯絡方法,該團體的負責人亦拒絕透露財務報告及地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調查上述團體如何處理籌得的款項;

(二)有何政策和措施(包括核實財務報告)防止以售賣貨品形式在公眾地方籌款的慈善團體侵吞所籌得的款項,並確保款項用作慈善用途;政府部門之間有否合作和協調,防止有團體藉虛假義賣騙取金錢;及

(三)過去三年,食環署每年簽發多少個臨時小販牌照給慈善團體;以及審批準則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慈善籌款活動而言,香港現時沒有法律條文界定何謂慈善組織或慈善目的,亦沒有單一條法例規管慈善組織及其運用捐款的情況。慈善組織可以透過不同形式成立,包括信託團體、根據《社團條例》(第151章)成立的社團、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註冊的法團,以及根據香港法規成立的團體等。香港是一個守望相助,熱心公益的社會。政府當局致力提供一個友善環境,盡量精簡行政程序,方便慈善團體動員社區資源進行籌款活動。與此同時,當局需確保這類活動不會對巿民造成不便和滋擾,及保障捐款人的權益。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當局的綜合回覆如下:

  任何團體為慈善用途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或售賣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須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事先向社會福利署(社署)申請許可證。獲發許可證的機構須在籌款活動完成後九十日內向社署提交有關活動的審計報告,其中須列明所籌得款項的用途及籌款活動的收入和支出等,並按規定向公眾披露該審計報告及保存相關文件供公眾人士查閱。如發現有機構過往曾嚴重違反許可證的規定或涉及違法行為,社署不會批准有關機構的許可證申請,並會知會其他相關部門,以防止和打擊涉及詐騙的籌款活動。

  若慈善或非牟利機構以售賣貨品形式在公眾地方籌款,亦須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作出申請,食環署會根據《小販規例》(第132AI章)的規定,考慮簽發有效期不超過一個月的臨時小販牌照,以容許持牌人在公眾地方進行販賣活動。食環署在接獲賣物籌款的臨時小販牌照申請後,會考慮申請團體的性質,並會徵詢相關部門的意見。若有關部門不反對,該署才會發出臨時小販牌照。一般而言,食環署只會發出臨時小販牌照予慈善或非牟利機構,即:

(a)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或

(b)根據香港法例註冊/登記的非牟利團體,例如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註冊的公司;根據《社團條例》(第151章)註冊的社團;或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32章)註冊的職工會,食環署會核實有關機構的組織大綱及細則以確定申請團體是否為非牟利性質。

  就臨時小販牌照而言,食環署主要負責監管相關的小販擺賣活動及環境衞生事宜,以確保持牌人在進行相關活動時遵守《小販規例》(第132AI章)及發牌條件。由於申請團體為慈善或非牟利機構,目前食環署並無對籌款用途訂定要求或規定團體須向該署提交報告。儘管如此,如接獲投訴或懷疑販賣活動與團體的慈善或非牟利性質不符,食環署會與相關監管部門溝通,並作出跟進。本問題提及的香港健康家庭協會,是根據《社團條例》(第151章)註冊的社團,亦是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食環署正跟進香港健康家庭協會在獲得簽發臨時小販牌照所作的籌款活動,並已將個案轉介香港警務處及稅務局跟進。

  在二○○九、二○一○及二○一一年,食環署簽發給慈善/非牟利團體的臨時小販牌照數目分別是909、724及1 184個。

  經檢視近年的臨時小販牌照申請情況後,食環署會加強與其他部門合作,並研究日後應否按情況要求申請團體在進行籌款活動後的指定限期內,向政府提交籌款款項財務報告等,並會讓公眾查閱有關報告,以增加申請團體的籌款活動透明度。




2012年2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8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