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問題第十二條(書面答覆)
會議日期: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六日
提問者:黃成智議員 作答者:衞生福利局局長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就“普通傷殘津貼”及“高額傷殘津貼”分別而言:
(一) 現時領取該等津貼的人士按其殘疾情況分類後,每一類別人士的數目,以及該等數字在有關殘疾人口中分別所佔的百分比;及
(二) 有多少人“因疾病以致長期臥床”而獲發該等津貼,以及該數字在長期病患者人口中所佔的百分比;該等津貼申領人按其長期病患分類,首3項最常見病患分別的申領人數目?
答覆:
主席女士:
(一)(i) 就提問的第一部分,截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底,共有93 514人正在領取傷殘津貼,其中包括:
(1) 57 038名身體殘障人士(不包括完全失明人士);
(2) 5 115名完全失明人士;
(3) 4 356名聽覺極度受損人士;及
(4) 27 005名心智機能有嚴重缺陷的人士。
有關普通傷殘津貼及高額傷殘津貼的分項數字,請參考附件一。
(ii) 問題第二部分問及上述領取傷殘津貼人士在相關傷殘人士中所佔的百分率。我們就此研究了如何適當地提供相關資料。
現時,康復服務中央檔案室(檔案室)通過政府和非政府機構收集及編製有關本港殘疾人士的統計數據,為規劃及提供康復服務作參考之用。向檔案室登記屬自願性質。有關檔案室對殘疾的分類,請參看附件二。
此外,統計處在二零零零年通過「綜合住戶統計調查」進行了一項「殘疾人士及長期病患者」專題統計調查,該調查估計選定殘疾類別及長期病患者的總人數及其普遍率。是項統計調查亦搜集殘疾人士及長期病患者的基本概況的資料。調查內有關殘疾人士資料的詳情,請參看附件三。
值得注意的是,檔案室與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是因應不同目的和用不同方法收集有關統計數字。向檔案室登記屬自願性質,而綜合住戶統計調查的數據則基本上由自我提供的資料建立。傷殘津貼對殘疾的定義則嚴格地按指定的準則,以醫學標準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領取資格。因此,我們認為,簡單地比較不同類別領取傷殘津貼人士及其他兩個數據庫的統計數字,既不恰當,也不一定有意義。但我們也在附件四提供了相關統計數字供議員參考。
(二) 截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底,共有1 924人因「疾病、殘疾以致長期臥床」而領取傷殘津貼。我們並沒有單獨的「因疾病以致長期臥床」及該等受助人在長期病患者中所佔的百分率的統計數字。
關於傷殘津貼受助人按其長期病患分類首三項最常見病患及分別的受助人數,傷殘津貼受助人的分類是以受助人的身體狀況及心智機能的缺陷來劃分,與疾病的類型無關。因此,我們並沒有關於傷殘津貼受助人疾病性質或按疾病性質分類受助人的統計數字。
附件一
表:傷殘津貼統計數字 (截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底)
|
高額傷殘津貼領款人 |
普通傷殘津貼領款人 |
總數 |
(1) 肢體殘障 |
|
|
|
i) 因疾病、殘疾以致長期臥床 |
576 |
1 348 |
1 924 |
ii) 完全失明 |
113 |
5 002 |
5 115 |
iii) 其他(如失去四肢其中之二的功能、下身癱瘓等) |
10 295 |
44 819 |
55 114 |
(2) 聽覺極度受損 |
1 |
4 355 |
4 356 |
(3) 心智機能上嚴重缺陷 |
2 410 |
24 595 |
27 005 |
總數 |
13 395 |
80 119 |
93 514 |
附件二
康復服務中央檔案室(檔案室)
檔案室通過政府和非政府機構收集和編製有關本港殘疾人士的統計數據,為規劃及提供康復服務作參考之用。向檔案室登記屬自願性質。殘疾人士的資料由提供康復服務的政府部門和非政府機構向檔案室填報。當是類機構初次與殘疾人士接觸時便將他們的資料以登記表向檔案室填報,而填報資料前需得到當事人的書面同意。殘疾人士亦可以直接向檔案室填報資料。
檔案室共收集八種選定的殘疾數字:
i. 肢體殘障;
ii. 聽覺受損;
iii. 視覺受損;
iv. 語言障礙;
v. 精神病;
vi. 自閉症;
vii. 弱智;及
viii. 器官殘障。
相關統計數字請參考附件四。
附件三
關於殘疾人士及長期病患者的統計調查
統計處在二零零零年通過「綜合住戶統計調查」進行了一項「殘疾人士及長期病患者」專題統計調查。該調查估計選定殘疾類別及長期病患的總人數及其普遍率。是項統計調查亦搜集殘疾人士及長期病患者的基本概況的資料。在進行統計調查的環境下,訪問人員不可能使用全面的醫學角度評估方法去驗證受訪者是否為殘疾人士。與很多曾進行類似統計調查的外國統計部門所採用的方法一樣,一個可行的界定殘疾人士的方法為,根據其本人提供的資料,任何人如曾被認可的醫務人員診斷為殘疾或認為自己有殘疾情況,即為殘疾人士。
在是項統計調查中,「殘疾人士」是指任何人士(i) 經診斷為有下列七項中至少一項;或(ii) 在統計時認為自己有下列七項中的首四項中的一項或多項,並已持續或預料會持續最少六個月時間:
a. 身體活動能力受限制;
b. 視覺有困難;
c. 聽覺有困難;
d. 言語能力有困難;
e. 精神病;
f. 自閉症;及
g. 弱智。
相關統計數字請參考附件四。
附件四
康復服務中央檔案室(檔案室)登記人士按殘疾類別的分項數字@
殘疾類別 |
人數 |
聽覺受損 |
12 669 |
視覺受損 |
13 500 |
肢體傷殘 |
58 037 |
語言障礙 |
2 072 |
弱智 |
29 048 |
精神病 |
15 089 |
自閉症 |
1 922 |
器官殘障 |
4 785 |
總數 |
137 122 |
在檔案室登記的人數* |
121 966 |
@ 截至二零零一年三月底。
* 個別登記人可能有多於一項殘疾類別。
殘疾人士統計調查結果
選定的殘疾類別 |
人數 |
聽覺有困難言 |
69 700 |
視覺有困難 |
73 900 |
身體活動能力受限制 |
103 500 |
語能力有困難 |
18 500 |
精神病 |
50 500 |
自閉症 |
3 000 |
所有殘疾人士(弱智人士除外)* |
269 500 |
* 一名人士可能有多於一種殘疾類別。因此,殘疾人士的合計數目較個別殘疾類別人士數目的總和為少。
根據其他統計評估,弱智人士總數可能為62 000 至 87 000人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