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問題第十五條(書面答覆)
會議日期: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提問者:蔡素玉議員
作答者:衞生福利局局長
問題:
按現行規定,在香港出生的兒童雖然雙親均非香港居民,但只要父或母是中國公民,便可在符合申請條件下,向社會福利署申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在過去3年,每年這類在香港出生的兒童申請領取綜援的人數和涉及的援助金額?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據現行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的規定,申請人必須是香港居民,並在香港居住不少於一年,才符合領取援助的資格。非法居留或以居留以外原因進入本港的人士,例如遊客、輸入勞工或外籍家庭傭工,並不符合領取援助的資格。如個案情況特殊,社會福利署署長可酌情考慮向未能符合居港規定的申請人發放援助。有關居港規定並不適用於在香港出生,並在出生時已享有永久居民身分的人士。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之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不論其父母的居留身分,均屬香港永久居民。因此,如兒童的父或母為中國公民,而兒童又在香港出生,該兒童在出生時已享有永久居民身分,在符合其他申請條件後,便享有領取綜援的資格。但該兒童的父母如未能符合綜援的居港規定,並不能領取綜援。社會福利署並沒有恆常地收集關於該類兒童(即雙親均非香港居民,但父或母是中國公民)申請綜援和涉及援助金額的統計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