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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
香港人口急速老化的現象令改善晚期照顧服務變得必要,亦帶來更大挑戰。政府的政策目標是為病人及其家屬提供優質而全面的晚期照顧服務,確保病人能夠得到適切的臨終關顧,讓他們在生命的最後階段無須承受無效、無意義的治療,保持尊嚴地走完人生旅程。
為此,政府就《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條例》)立法,為預設醫療指示與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訂立相應法律框架,以及為病人、醫護人員和施救者提供法律保障,讓晚期病人能夠享有更大的自主權。《條例》已於2024年11月20日的立法會會議獲得通過,並於2024年11月29日刊憲。政府將預留18個月的準備期,讓醫療機構、相關部門和團體有充足時間更新其指引、紀錄和系統,並為前線人員提供必要培訓。
預設醫療指示
「預設醫療指示」讓成年病人在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時,與家人及醫護人員進行深入討論,然後預先訂立指示。一旦病情轉差,只要符合指示中訂明的先決條件,醫護人員便會遵從病人的意願,不提供或撤去相關的維持生命治療。市民在《條例》生效前所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只要符合《條例》訂明的條件,將可繼續維持有效。舉例而言,在《條例》生效前使用《條例》附表2 的 [標準表格],以及過往使用醫管局表格訂立的指示,已符合《條例》有關指令清晰呈示的規定。
政府計劃逐步推行預設醫療指示的全面電子化,以「醫健通」作為指定電子系統,讓市民訂立、儲存、撤銷和檢索電子指示。政府會分階段實施紙本與電子預設醫療指示:首階段先實施紙本指示及以電子方式儲存紙本指示的做法,市民可在訂立紙本指示後自由選擇是否以電子方式儲存指示;待指定電子系統的相關功能完全準備就緒後,政府會推行在電子系統上直接訂立電子指示。市民及公私營醫療機構均可透過「醫健通」取覽電子方式儲存或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
為讓施救者在沒有醫護人員在場即時作醫療判斷時(如在醫院以外環境)執行預設醫療指示内的指令,醫生可向列明拒絕接受心肺復甦術的預設醫療指示訂立人,另行發出「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指明在適用的情況下,任何人均不得向該病人進行心肺復甦術。至於不能訂立預設醫療指示的未成年人,以及無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的成年人,如病人的主診者和親屬一致認為進行心肺復甦術不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醫生亦可為其簽發「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而家屬須表示同意並副簽命令。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必須以書面形式簽發,並須採用紙本訂明表格以方便識別和核實,否則屬無效。在《條例》生效前,現行的「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將逐步由《條例》提供的訂明表格所取代。為確保順利過渡,醫管局將在《條例》生效前,逐步採用訂明表格,以確保新簽發命令在《條例》生效後能繼續維持有效。
下載表格
《條例》附表2 載有預設醫療指示的標準表格,政府鼓勵市民採用標準表格訂立指示,確保預設醫療指示中的所有指令都以清晰的方式呈示,並符合法例要求。《條例》附表3 載有簽發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用的訂明表格,以及供延長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效力期的續頁。上述表格及續頁現已上載醫務衞生局網站供公眾下載,表列如下:
表格編號 | 說明 | |
---|---|---|
附表2:預設醫療指示的標準表格 | ||
1 | 預設醫療指示 | (中文)(318KB) (英文)(337KB) |
2 | 預設醫療指示(只用於拒絕心肺復甦術) | (中文)(353KB) (英文)(174KB) |
附表3: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訂明表格及續頁 | ||
1 |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按預設指示簽發) | (中文)(352KB) (英文)(197KB) |
2 |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並非按預設指示簽發)(無精神能力的成年人) | (中文)(344KB) (英文)(239KB) |
3 |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並非按預設指示簽發)(未成年人) | (中文)(336KB) (英文)(215KB) |
4 |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續頁(為成年人簽發) (適用於訂明表格1及2) | (中文)(151KB) (英文)(42KB) |
5 |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續頁(為未成年人簽發) (只適用於訂明表格3) | (中文)(148KB) (英文)(43KB) |
常見問題:
(一) 預設醫療指示訂立的目的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拒絕維持生命治療,「維持生命治療」包括甚麼項目?
「維持生命治療」涵蓋各種可能延緩病人死亡的醫療措施,例如心肺復甦術、人工輔助呼吸、血液製品、心臟起搏器及血管增壓素、為特定疾病而設的專門治療(例如:化學治療或透析治療)、在感染可能致命的疾病時給予抗生素,以及人工供給營養及液體(即透過導管餵飼食物和水份)。預設醫療指示容許訂立者拒絕其中一項或多項維持生命治療。
若提供該維持生命治療與晚期病人的最佳利益相違背,或病人曾明確拒絕接受維持生命治療的意願,則不提供或撤去該維持生命治療是合乎倫理和法律的。然而,預設醫療指示不容許拒絕基本照顧(例如:向病人口腔餵食及給水和協助病人進食及喝水)和紓緩治療。醫護人員必須繼續為病人提供基本照顧和紓緩治療,以滿足病人的基本生存需求。
(二) 預設醫療指示可由誰人定立?
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的成年人才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示明自己一旦到達指定的醫療狀況(例如罹患末期疾病、處於持續性植物人狀態或陷入不可逆轉昏迷,或者罹患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時,希望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例如心肺復甦術。
至於不能訂立預設醫療指示的未成年人,以及無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的成年人,如病人的主診者和親屬一致認為進行心肺復甦術不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醫生亦可為其簽發「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指明在適用的情況下,當訂立者處於心肺停頓狀況時不得向該人進行心肺復甦術。家屬須表示同意並副簽此類命令。
(三) 預設醫療指示必須使用標準表格訂立嗎?
我們鼓勵市民採用《條例》附表2 載有的標準表格訂立預設醫療指示,以確保預設醫療指示中的所有指令都以清晰的方式呈示,並符合法例要求(包括訂立人為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的成年人、訂立的指示中的所有指令均以清晰的方式呈示、訂立者在不少於兩名見證人在場下簽署該份指示、兩名見證人須盡本身所知不是訂立者的利益攸關者、其中一名見證人須屬註冊醫生、另一名見證人已年滿18歲等)。
標準表格亦會提供三種指明先決條件,供訂立者自由選擇。一旦病人陷於指示中述名的指明先決條件,且無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預設醫療指示便屬適用。標準表格提供的三種指明先決條件如下:
(一) | 罹患末期疾病(指患有嚴重、持續惡化及不可逆轉的疾病;預期壽命短暫,僅得數日、數星期或數月的生命;至於施行維持生命治療的作用,只在於延遲死亡一刻的來臨); |
(二) | 處於持續性植物人狀態或陷入不可逆轉昏迷;或 |
(三) | 罹患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不屬上述兩類,指持續惡化及不可逆轉的疾病,而病情已到了晚期,及壽命受限),例如:晚期腎衰竭病人、晚期運動神經元疾病或晚期慢性阻塞性肺病病人,由於他們可能使用透析治療或輔助呼吸治療維持生命,因此不劃入第一類。 [注:晚期認知障礙症病人亦屬於第三類] |
《條例》允許市民採用非標準表格訂立預設醫療指示,只要指示所有指令都以清晰的方式呈示,並符合法例要求,便屬有效。如市民希望採用非標準表格,建議先諮詢註冊醫生,並按法例要求清晰列明指明先決條件。
(四) 立法後,預設醫療指示文件必須經由醫院管理局(醫管局)醫生簽發嗎,市民或長者應該哪裡找醫生訂立指示?
目前,醫管局多在與病人商討預設照顧計劃時,協助病人訂立預設醫療指示。如市民或長者有持續於醫管局覆診,可在情况合適下,於覆診時主動與醫生提出訂立預設醫療指示的相關想法。
《條例》並沒要求預設醫療指示必須經由醫管局醫生見證,市民亦可在私營醫療機構選擇熟悉其病歷和狀況的醫生擔任見證醫生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條例》訂明見證的註冊醫生負有法定責任,向訂立者解説該份指示的性質及遵從該份指示中的每項指令對訂立者的影響,當中醫生需要向病人分析及講解各項可行治療的好處、程序和風險和治療或不治療的跨專科預後。
(五) 在《條例》生效前已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需要於《條例》生效後重新訂立嗎?
一般而言,市民在《條例》生效前所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只要符合《條例》訂明的條件,將可繼續維持有效。舉例而言,使用醫管局表格訂立的原有指示,應已符合《條例》所列明有關訂立者的法律行為能力、指令的呈示、簽署和見證人的規定。
就那些指令呈示清晰但未完全符合《條例》所有條件的現有指示,如醫生同意對該病人施行其所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並不符合該病人的最佳利益,醫生可根據普通法,按該病人在境外以書面方式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不向該病人施行維持生命治療。然而,我們仍建議已訂立預設醫療指示的市民應定期與醫生檢視有關指令,如需作出任何更新,可採用《條例》提供的標準表格進行更新或修改。
在《條例》生效前,現行的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將逐步由《條例》提供的訂明表格所取代。為確保順利過渡,醫管局將在《條例》獲通過後至正式生效前的期間,逐步採用這些新訂明表格,以確保現有的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在生效日期後能繼續維持有效。
(六) 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有次數限制嗎?
預設醫療指示攸關生死,我們建議訂立者訂立指示時須審慎行事,如有需要撤銷或重新訂立,應妥善記錄,以免造成醫療人員執行的混亂。
(七) 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時,需要兩名見證人作見證及簽署相關文件,見證人需要符合甚麼條件?病人家屬或照顧者可以擔任見證人嗎?
其中一名見證人必須為香港註冊醫生及不是訂立者的利益攸關者,其責任有三:
(一) | 必須清楚解釋予訂立者該文件的性質、內容,及就該文件的每項指令而言對訂立者的影響; |
(二) | 信納訂立者簽署指示時,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及 |
(三) | 在該文件中,聲明自己符合 (一) 及 (二)。 |
另一位見證人必須是成年人及不可與訂立人有任何利益關係(如遺產繼承人或保險單下的受益人)。因此,如病人家屬或照顧者不知道或不清楚自己是否符合資格,應避免擔任見證人。在此情景下,訂立者可邀請無利益關係的成年人,例如朋友或在場的護士擔任見證人。
除預設醫療指示的立法外,病人和家屬就預設照顧計劃作充分討論是全面的晚期照顧服務上更重要的一環。我們相信在生命最後的旅途中,家屬和親友的陪伴、理解和參與會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我們建議醫生與病人訂立預設醫療指示前,應先邀請病人家屬和親友參與病人預設照顧計劃的討論,向他們提供有關的詳盡資料及建議;如病人決定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應將其意願告知其家屬和親友,盡力達成共識。
(八) 訂立者可透過甚麼方式撤銷原先已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
《條例》秉持「慎入易出」的原則,在確保訂立程序嚴謹的同時,亦為訂立者提供靈活便利的撤銷機制,以顧及訂立者日後或需修改決定的情況。訂立者只要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便可以隨時以下方式撤銷指示:
(一) | 訂立者本人以書面方式(不論屬紙張形式或電子形式)撤銷指示; |
(二) | 訂立者本人簽署《條例》附表2中的預設醫療指示標準表格的第5部; |
(三) | 訂立者本人(或某成年人在訂立者在場並在其指示下)燒毀、撕毀或劃掉指示內容並在每一頁上簽署; |
(四) | 訂立者本人在至少一名屬成年人的見證人在場下,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如點頭、搖頭示意或使用手語),表達其撤銷指示的意願; |
(五) | 訂立者本人訂立了另一份預設醫療指示;或 |
(六) | 當指定電子系統的相應功能投入運作後,訂立者本人(或某成年人在訂立者在場並在其指示下)在該電子系統撤銷指示。 |
(九) 若病人已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有需要再另行訂立「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嗎?兩份文件有何分別?
雖然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在功能上都涉及拒絕心肺復甦術,但兩份法律文件的性質略有不同。預設醫療指示是由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的成年人訂立,預先表明當自己一旦無精神行為能力時,希望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例如心肺復甦術;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則是醫生根據病人當前臨床狀況所作的專業醫療判斷。
具體而言,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時,訂立者的病情可能仍未到達指定的臨床狀況(如罹患末期疾病)。這份指示中有效並適用的指令主要規範了醫治者施以或不施以維持生命治療的義務和法律責任。無論病人是在醫院或醫院以外的環境,只要醫治者看到病人的預設醫療指示,而當中的指令有效並適用,便不會為病人進行維持生命治療。
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則屬於臨床決定,並且是由兩名醫生在病人生命最後階段時才會簽發。若病人在訂立預設醫療指示的同時獲得醫生簽發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主要好處是確保在醫院外的環境中,即使沒有醫治者在場的情況下,救護人員如在病人家中發現已簽發的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他們就會遵從命令不對病人實施心肺復甦術。
醫護人員會依據病人的個別情況,與病人和家屬詳細討論是否需要同時訂立和簽發這兩份文件。
(十) 如果病人已獲醫生簽發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文件,消防救護人員上門時看不到正本,會在病人家中翻找嗎?
病人有責任向醫治者和施救者出示其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由於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可能在緊急情況下於醫院外執行,醫護人員和施救者須在瞬間作出决定,考慮到救援行動分秒必爭,《條例》會訂明醫護人員和施救者無須搜查病人的個人物品,以尋找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確效文本。如果沒有見到任何已簽署之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或副本,救護人員仍然會以拯救生命為大前提作急救。
為方便病人攜帶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醫管局將準備顯眼設計的文件袋,袋上會有明顯標示載有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並授權消防員、救護人員和其他人士搜尋袋内命令。我們建議將這份文件擺放於最當眼位置,方便家人或者緊急救護人員辨識及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