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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
香港人口急速老化的現象令改善晚期照顧服務變得必要,亦帶來更大挑戰。政府的政策目標是為病人及其家屬提供優質而全面的晚期照顧服務,確保病人能夠得到適切的臨終關顧,讓他們在生命的最後階段無須承受無效、無意義的治療,保持尊嚴地走完人生旅程。
為此,政府就《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條例》)立法,為預設醫療指示(「指示」)與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命令」)訂立相應法律框架,以及為病人、醫護人員和施救者提供法律保障,讓晚期病人能夠享有更大的自主權。《條例》已於2024年11月20日的立法會會議獲得通過,並於2024年11月29日刊憲。《條例》於2026年7月31日正式實施。
預設醫療指示
「指示」讓成年病人在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時,預先表明在什麼指明臨床情況 (即《條例》所指的指明先決條件)拒絕什麼維持生命治療,以保障病人一旦因病情轉差而失去精神能力時,其預先表達的治療意願得到尊重。訂立「指示」以「慎入」為原則,病人在訂立「指示」前須充分理解及審慎權衡「指示」內每項指令的影響,並在與家人及醫護人員進行充分討論後,作出知情及自願的決定。為便利有需要的病人訂立合符《條例》要求的「指示」,《條例》載有標準表格以供使用。市民在《條例》生效前所訂立的「指示」只要符合《條例》訂明的條件,且所有指令均以清晰的方式呈示,將可繼續維持有效。舉例而言,在《條例》生效前使用《條例》附表2 的 [標準表格],以及過往使用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表格訂立的「指示」,已符合《條例》規定。
除了現有紙本「指示」,政府會逐步推行「指示」的電子化,並以「醫健通」作為指定電子系統,讓市民訂立、儲存、檢索和撤銷電子「指示」。政府會分階段實施紙本與電子「指示」:首階段先實施紙本「指示」及以電子方式儲存、檢索和撤銷紙本「指示」的做法。待「醫健通」的相關功能完全準備就緒後,政府會推行在「醫健通」上直接訂立電子「指示」。首階段電子「指示」在《條例》生效時實施,已訂立紙本「指示」的病人,可自由選擇是否以電子方式儲存「指示」。「指示」儲存在「醫健通」後,病人及獲授權的公私營醫療機構可透過「醫健通」取覽「指示」的電子紀錄。如果病人希望把紙本「指示」儲存至「醫健通」,須由註冊醫生協助上載,主要目的是讓醫生先檢視有關「指示」並確認其符合《條例》所訂明的要求。有關參考資料載於https://app.ehealth.gov.hk/ehealth-pro-faq。
同樣基於「慎入」原則,「指示」並不會在訂立後立即生效,亦並非在任何情況下均適用。「指示」只會在病人無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以及病人在「指示」預先指明的先決條件獲符合時適用,醫護人員便會遵從病人的意願,不提供或撤去相關的維持生命治療。這項安排主要是確保不提供或撤去維持生命治療的決定,是訂立者在訂立「指示」時所預期及知悉的情況。
至於撤銷「指示」以「易出」為原則,病人在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時可隨時改變意願,並可以多種方式(例如以書面、口頭形式、銷毀該份文書或透過「醫健通」)撤銷已訂立的「指示」。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
由於「指示」只會在指明臨床情況下適用,施救者 (例如救護人員或接受過急救訓練的人員)難以在沒有醫護人員在場,即時判斷待援者是否已達到指明臨床情況。因此,醫生會視乎病人的臨床狀況,向已達到指明臨床情況的病人簽發「命令」,指明在適用的情況下,任何人均不得向該病人進行心肺復甦術。「命令」分為兩大類:一為按「指示」簽發的「命令」,二為並非按「指示」簽發的「命令」,兩者在簽發對象、目的、要求及撤銷安排有所不同。
按「指示」簽發的「命令」適用於已訂立「指示」,並已在「指示」中指明拒絕接受心肺復甦術的成年病人,以確保施救者能夠按照病人預先表達的自主意願,不施以心肺復甦術。按「指示」簽發的「命令」由兩名註冊醫生(最少有一名須屬專科醫生)簽發,亦可透過劃掉「命令」每一頁的內容並簽署以撤銷「命令」。基於「易出」原則,病人只要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亦可透過多種方式(例如書面、口頭、銷毀等形式) 撤銷「命令」。若病人撤銷基礎「指示」,其按「指示」簽發的「命令」亦即告撤銷。
並非按「指示」簽發的「命令」適用於不能訂立「指示」的未成年人,以及無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的成年人。由於他們不能作出自主決定,醫生會按照其最佳利益判斷是否需簽發「命令」。如病人的主診醫生和親屬一致認為進行心肺復甦術不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醫生可為其簽發並非按「指示」簽發的「命令」,而責任人(如家屬或監護人)須表示同意醫生的判斷並一同簽署「命令」。並非按「指示」簽發的「命令」只能由兩名註冊醫生(最少有一名須屬專科醫生)透過劃掉「命令」每一頁的內容並簽署撤銷。另外,當該成年病人恢復精神能力或獲簽發新「命令」時,原有「命令」會自動撤銷。「命令」也會因對象病人年滿18歲時而自動撤銷。
「命令」必須以書面形式簽發,並須採用《條例》附表3 的紙本[訂明表格]以方便識別和核實,否則屬無效。「命令」不設電子版本。在《條例》生效前簽發的「命令」須由《條例》提供的訂明表格所取代,以繼續維持有效。
下載表格
《條例》附表2 載有「指示」的標準表格,政府鼓勵市民採用標準表格訂立「指示」,確保「指示」中的所有指令都以清晰的方式呈示,並符合法例要求。《條例》附表3 載有簽發「命令」用的訂明表格,以及供延長「命令」效力期的續頁。上述表格及續頁現已上載醫務衞生局網站供公眾下載,表列如下:
| 表格編號 | 說明 | |
|---|---|---|
| 附表2:預設醫療指示的標準表格 | ||
| 1 | 預設醫療指示 | (中文)(318KB) (英文)(337KB) |
| 2 | 預設醫療指示(只用於拒絕心肺復甦術) | (中文)(353KB) (英文)(174KB) |
| 附表3: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訂明表格及續頁 | ||
| 1 |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按預設指示簽發) | (中文)(352KB) (英文)(197KB) |
| 2 |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並非按預設指示簽發)(無精神能力的成年人) | (中文)(528KB) (英文)(239KB) |
| 3 |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並非按預設指示簽發)(未成年人) | (中文)(336KB) (英文)(215KB) |
| 4 |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續頁(為成年人簽發) (適用於訂明表格1及2) | (中文)(151KB) (英文)(42KB) |
| 5 |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續頁(為未成年人簽發) (只適用於訂明表格3) | (中文)(148KB) (英文)(43KB) |
常見問題:
(一) 預設醫療指示訂立的目的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拒絕維持生命治療,「維持生命治療」包括甚麼項目?
「維持生命治療」涵蓋各種可能延緩病人死亡的醫療措施,例如心肺復甦術、人工輔助呼吸、血液製品、心臟起搏器及血管增壓素、為特定疾病而設的專門治療(例如:化學治療或透析治療)、在感染可能致命的疾病時給予抗生素,以及人工供給營養及液體(即透過導管餵飼食物和水份)。「指示」容許訂立者拒絕其中一項或多項維持生命治療。
若提供該維持生命治療與晚期病人的最佳利益相違背,或病人曾明確拒絕接受維持生命治療的意願,則不提供或撤去該維持生命治療是合乎倫理和法律的。然而,「指示」不容許拒絕基本照顧(例如:向病人口腔餵食及給水和協助病人進食及喝水)和紓緩治療。醫護人員必須繼續為病人提供基本照顧和紓緩治療,以滿足病人的基本生存需求。
(二) 預設醫療指示可由誰人訂立?
只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的成年人才可訂立「指示」,示明自己一旦到達指定的醫療狀況(例如罹患末期疾病、處於持續性植物人狀態或陷入不可逆轉昏迷,或者罹患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時,希望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例如心肺復甦術。由於「指示」是病人按自主意願作出的醫療抉擇,因此《條例》秉持「慎入易出」的原則。「慎入」的意思是確保訂立者在充分理解及審慎權衡每項指令(即在指明先決條件獲符合下不施以指明的維持生命治療)對其自身狀況的影響下作出知情決定。《條例》因而列明訂立過程需符合多項法定要求。「指示」亦只會在特定情況下(即訂立者無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及指明先決條件獲符合)才適用,確保不提供或撤去維持生命治療的決定,是訂立者在訂立「指示」時所預期及知悉的情況。
至於不能訂立「指示」的未成年人,以及無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的成年人,如病人的主診醫生和親屬一致認為進行心肺復甦術不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醫生亦可為其簽發並非按「指示」簽發的「命令」,指明在適用的情況下,當對象病人處於心肺停頓狀況時不得向該人進行心肺復甦術。責任人(如家屬或監護人)須表示同意醫生的判斷並一同簽署「命令」。
(三) 預設醫療指示是否僅適用於末期病人?健康的年輕人士可否訂立預設醫療指示?
「指示」主要目的是讓患有嚴重而不可逆轉疾病的成年病人,在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時,預先表明當自己一旦喪失精神能力及其所訂的指明先決條件(例如罹患末期疾病)獲符合時,希望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條例》雖然並無限制未有患病的市民訂立「指示」,但基於「慎入易出」的原則及根據香港醫學專科學院發佈的「預設醫療指示之最佳實踐指引」,未有患病的市民不適宜過早為未來可能出現的末期疾病訂定「指示」。原因是首先,末期疾病可以有千百種病因,而不同的維持生命治療對不同疾病的效果並不相同。其次,未有疾病時,個人對生命的價值觀和對殘障的接受能力,可能與患病後很不同。其三,大部分末期病人,當診斷為嚴重疾病時,精神上仍有能力行事並有能力為治療計劃作出抉擇。因此,我們建議健康市民適宜及早了解預設照顧計劃及「指示」,當不幸患病時,便較容易與醫護人員商討。
(四) 預設醫療指示必須使用標準表格訂立嗎?
我們鼓勵市民採用《條例》附表2 載有的標準表格訂立「指示」,以確保「指示」中的所有指令都以清晰的方式呈示,並符合法例要求(包括訂立人為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的成年人、訂立的「指示」中的所有指令均以清晰的方式呈示、訂立者在不少於兩名見證人在場下簽署該份「指示」、兩名見證人須盡本身所知不是訂立者的利益攸關者、其中一名見證人須屬註冊醫生、另一名見證人已年滿18歲等)。
標準表格亦會提供三種指明先決條件,供訂立者在見證醫生的建議下自由選擇。一旦病人陷於「指示」中述明的指明先決條件,且無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指示」便屬適用。標準表格提供的三種指明先決條件如下:
| (一) | 罹患末期疾病(指病人患有嚴重、持續惡化及不可逆轉的疾病;預期壽命短暫,僅得數日、數星期或數月的生命;至於施行維持生命治療的作用,只在於延遲死亡一刻的來臨); |
| (二) | 處於持續性植物人狀態或陷入不可逆轉昏迷;或 |
| (三) | 罹患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不屬上述兩類,指持續惡化及不可逆轉的疾病,而病情已到了晚期,及壽命受限),例如:晚期腎衰竭病人、晚期運動神經元疾病或晚期慢性阻塞性肺病病人,由於他們可能使用透析治療或輔助呼吸治療維持生命,因此不劃入第一類。 [注:晚期認知障礙症病人亦屬於第三類] |
《條例》允許市民採用非標準表格訂立「指示」,只要「指示」所有指令都以清晰的方式呈示,並符合法例要求,便屬有效。如市民希望採用非標準表格,建議先諮詢註冊醫生,並按法例要求清晰列明指明先決條件。
(五) 已訂立紙本預設醫療指示的市民是否必須同時訂立電子「指示」?訂立電子「指示」有何好處?
訂立電子「指示」純屬自願選擇,市民可繼續僅以紙本形式訂立及保存「指示」,其法律效力與電子版本完全相同。
訂立電子「指示」主要好處是為市民提供額外便利,免卻訂立者及家人需要隨身攜帶紙本文本的不便以及在緊急情況下醫護人員仍可取覽。當病人已上載及儲存電子「指示」至「醫健通」後,於「醫健通」註冊的獲授權醫療專業人員在提供醫療服務時,能及時知悉病人是否已訂立「指示」及取覽「指示」的電子紀錄,從而作出適當的臨床判斷。
值得一提的是,若病人同時備有紙本及電子「指示」,一旦病人的意願有任何變更,病人需確保紙本及電子「指示」及所有確效文本(例如由醫生或在香港執業的律師核證的真實副本)均獲撤銷,以免日後醫護人員執行時造成不必要的混亂及爭議。
(六) 在《條例》生效前已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需要於《條例》生效後重新訂立嗎?
一般而言,市民在《條例》生效前所訂立的「指示」只要符合《條例》訂明的條件,且所有指令均以清晰的方式呈示,將可繼續維持有效。舉例而言,使用醫管局表格訂立的原有「指示」,應已符合《條例》所列明的規定。
就那些「指示」呈示清晰但未完全符合《條例》所有條件的原有「指示」,如醫生同意對該病人施行其所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並不符合該病人的最佳利益,醫生可根據普通法,按該病人在境外以書面方式訂立的「指示」,不向該病人施行維持生命治療。然而,我們仍建議已訂立「指示」的市民應定期與醫生檢視有關指令,如需作出任何更新,可採用《條例》提供的標準表格進行更新或修改。
在《條例》生效前簽發的「命令」須由《條例》提供的訂明表格所取代,以繼續維持有效。
(七) 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有次數限制嗎?
「指示」攸關生死,我們建議訂立者訂立「指示」時須審慎行事,如有需要撤銷或重新訂立,應妥善記錄,以免造成醫療人員執行的混亂。
(八) 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時,需要兩名見證人作見證及簽署相關文件,見證人需要符合甚麼條件?病人家屬或照顧者可以擔任見證人嗎?
其中一名見證人必須為香港註冊醫生及不是訂立者的利益攸關者,其責任有三:
| (一) | 必須清楚解釋予訂立者該文件的性質、內容,及就該文件的每項指令而言對訂立者的影響; |
| (二) | 信納訂立者簽署「指示」時,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及 |
| (三) | 在該文件中,聲明自己符合(一)及(二)。 |
另一位見證人必須是成年人及不可與訂立人有任何利益關係(如遺產繼承人或保險單下的受益人)。因此,如病人家屬或照顧者不知道或不清楚自己是否符合資格,應避免擔任見證人。在此情景下,訂立者可邀請無利益關係的成年人,例如朋友或在場的護士擔任見證人。
除「指示」的立法外,病人和家屬就預設照顧計劃作充分討論是全面的晚期照顧服務上更重要的一環。我們相信在生命最後的旅途中,家屬和親友的陪伴、理解和參與會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商討預設照顧計劃的適當時機取決於疾病軌跡及病人意願。預設照顧計劃(包括「指示」)的討論不應過早亦不能過遲。如果太早商討,病人及家屬對病情未有深入的了解,不能就預設照顧計劃作出充分及有意義的討論;如果太遲商討,病人當時的理解能力和心理狀態可能已不能參加討論。因此,我們建議醫生與病人訂立「指示」前,應在病人合適的臨床情況邀請其家屬和親友參與病人預設照顧計劃的討論,向他們提供有關的詳盡資料及建議,讓病人在了解疾病預後下有充分精神能力表達意願;如病人決定訂立「指示」,應將其意願告知其家屬和親友,盡力達成共識。
(九) 立法後,預設醫療指示文件必須經由醫院管理局(醫管局)醫生簽發嗎,市民或長者應該哪裡找醫生訂立「指示」?
在訂立預設照顧計劃的討論過程中,病人可因應個人意願或醫護人員可根據病人臨床情況提出訂立「指示」的建議。醫護人員會根據相關臨床指引,並因應病人的臨床情況開展適當的討論。預設照顧計劃目前主要在醫管局紓緩治療科、腫瘤科及老人科推行,醫管局在與病人商討預設照顧計劃時,協助病人訂立「指示」。
《條例》並沒要求「指示」必須經由醫管局醫生見證,病人亦可在私營醫療機構選擇熟悉其病歷和狀況的醫生開展訂立「指示」的討論,並在適當情況下由醫生協助訂立「指示」。基於「慎入」原則,《條例》訂明見證的註冊醫生負有法定責任,在病人訂立「指示」前向他們充分及清晰解説該份「指示」的性質及遵從該份「指示」中的每項指令(即在指明先決條件獲符合下不施以指明的維持生命治療)對訂立者的影響,以協助病人作出審慎、知情及合乎其個人意願的決定。
(十) 訂立者可透過甚麼方式撤銷原先已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
《條例》秉持「慎入易出」的原則,在確保訂立程序嚴謹的同時,亦為訂立者提供靈活便利的撤銷機制,以顧及訂立者日後或需修改決定的情況。訂立者只要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便可以隨時以下方式撤銷「指示」:
| (一) | 訂立者本人以書面方式(不論屬紙張形式或電子形式)撤銷「指示」; |
| (二) | 訂立者本人簽署《條例》附表2中的「指示」標準表格的第5部; |
| (三) | 訂立者本人(或某成年人在訂立者在場並在其指示下)燒毀、撕毀或劃掉「指示」內容並在每一頁上簽署; |
| (四) | 訂立者本人在至少一名屬成年人的見證人在場下,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如點頭、搖頭示意或使用手語),表達其撤銷「指示」的意願; |
| (五) | 訂立者本人訂立了另一份「指示」;或 |
| (六) | 訂立者本人(或某成年人在訂立者在場並在其指示下)在「醫健通」撤銷「指示」。 |
(十一) 若病人已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有需要再另行訂立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嗎?兩份文件有何分別?
雖然「指示」和「命令」在功能上都涉及拒絕心肺復甦術,但兩份法律文件的性質略有不同。「指示」是由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的成年人訂立,預先表明當自己一旦無精神行為能力時,希望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例如心肺復甦術,屬病人在與醫護人員及家人充分討論及審慎權衡「指示」的影響而作出的自主決定;「命令」則是醫生根據病人當前臨床狀況所作的專業醫療判斷。
具體而言,訂立「指示」時,訂立者的病情可能仍未到達指定的臨床狀況(如罹患末期疾病)。這份「指示」中有效並適用的指令主要規範了醫治者施以或不施以維持生命治療的義務和法律責任。無論病人是在醫院或醫院以外的環境,只要醫治者看到病人的「指示」,而當中的指令有效並適用,便不會為病人進行維持生命治療。
而「命令」則屬於臨床決定,並且是由兩名醫生在病人達到指明臨床情況時才會簽發。若病人在訂立「指示」的同時獲得醫生簽發「命令」,主要好處是確保在醫院外的環境中,即使沒有醫治者在場的情況下,救援人員如在病人家中發現已簽發的「命令」,他們就會遵從「命令」不對病人實施心肺復甦術。
醫護人員會依據病人的個別情況,與病人和家屬詳細討論是否需要同時訂立和簽發這兩份文件。
(十二) 如果病人已獲醫生簽發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文件,救援人員上門時看不到正本,會在病人家中翻找嗎?
病人有責任向醫治者和施救者出示其「命令」。由於「命令」可能在緊急情況下於醫院外執行,醫護人員和施救者須在瞬間作出决定,考慮到救援行動分秒必爭,《條例》會訂明醫護人員和施救者無須搜查病人的個人物品,以尋找「命令」的確效文本。如果沒有見到任何已簽署之「命令」或有效副本,救援人員仍然會以拯救生命為大前提作急救。
為方便病人攜帶「命令」,醫管局會為其病人提供顯眼設計的文件袋 (見下圖),袋上會有明顯標示載有「命令」,並授權施救者搜尋袋内「命令」。我們建議將這份文件擺放於最當眼位置,方便家人或者救援人員辨識及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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