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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議通過領取綜援和公共福利金的七年居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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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會議今日(六月三日)通過,規定申請人必須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才符合資格申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和公共福利金(福利金)計劃發放的援助。



  綜援及福利金(包括高齡津貼及傷殘津貼)申請人亦須在緊接申請日期前已連續居港最少一年,方符合資格領取有關援助(在該年內離港的日子亦視為在港居住,但最多只限五十六天)。



  待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後,建議會由二○○四年一月一日起落實推行。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發言人說:「除了符合與需要有關的規定外,社會保障福利一直設有居住年期的規定。改變這些規定旨在使有關規定符合人口政策專責小組的建議,即市民要享用以大量公帑資助的社會福利,基本原則是必須在香港住滿七年。」



  他說:「此舉為確保公共資源的分配有合理的基礎,並處理這些福利現行申請資格的差異之處。」



  發言人續說,十八歲以下兒童申請綜援及傷殘津貼,可獲豁免任何須先在港居住的規定。



  他說:「優待未成年人的措施,是貫徹《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為兒童提供特別的照顧和保障。」



  至於香港現有居民,發言人解釋居港七年的新規定對他們並不適用,他們只須符合在緊接申請前已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他說:「換言之,居港七年的新規定只適用於那些仍未來港定居的人士。」



  發言人表示,對社會保障福利的居港規定作出改動,理據充足,並指出以居港七年為申請準則,是考慮到申請人對社會作出的貢獻。



  他說:「大部分已發展國家都規定,要享用無須供款的福利,都須符合有關居住年期的規定。」



  「此外,居港七年也是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一般要求,當中還包括享有其他權利,如投票權和參選權。」



  發言人指出,政府會通過單程證計劃,繼續協助本港居民與其內地配偶和子女團聚。而居港期的新規定可向有意移居本港的人士傳達一個清楚的信息,就是他們應審慎計劃,確保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在香港過自給自足的生活。對綜援申請人實施更嚴格的居港規定,可鼓勵有工作能力的新來港人士在申請福利援助前,先盡可能自食其力。



  發言人強調,新來港人士還可以獲得其他形式的援助,包括由社會福利署或非政府組織的家庭服務中心/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幼兒中心、家庭支援及資源中心、家庭支援網絡隊及新來港定居人士服務中心等提供的支援。



  發言人說:「綜援是我們主要的經濟援助計劃。申請人若生活上確實有困難,社署署長會如現時一樣,繼續行使酌情權豁免綜援的居港規定。」



  「政府會繼續提供一個有效及財政上可維持下去的安全網,致力協助有直正需要的人士應付基本需要。」



  在一九九九年三月至二○○二年十二月期間,涉及新來港人士的綜援個案大幅增加百分之四十八;同期,綜援個案的數量則增加了百分之十四。



  用於新來港人士的綜援開支,估計由一九九九至二○○○年度的14億6,700萬元(佔綜援總開支的百分之十點八)增至二○○一至○二年度的17億2,800萬元(佔綜援總開支的百分之十二 )。



  截至二○○二年十二月底,在港居住少於七年的綜援受助人當中,約有36,000人(或百分之五十二)未滿十八歲;同期,在港居住少於七年的人士僅佔高齡津貼受助人總數的百分之零點一,以及傷殘津貼受助人總數的百分之一點五。



  有關建議與現行綜援及福利金計劃規定的比較簡列於附件。



  政府會在六月二十七日的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會議上,要求委員會通過有關建議。





二○○三年六月三日(星期二)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