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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6號)條例草案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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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6號)條例草案》將於今日(星期五)在憲報刊登。

條例草案旨在對13條與醫院、診療所、精神健康及其他與健康事宜如抗生素、藥劑業及毒藥、吸煙以及防疫有關的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必需的適應化修改,讓這些條例的用語與《基本法》和與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地位相符。

政府發言人說:「建議的修訂大多屬用語上的更改。例如提述“Colony”及“總督”之處分別以“Hong Kong”及“行政長官”代替。」

發言人說:「儘管《香港回歸條例》和《釋義及通則條例》已作出規定,如何詮釋出現抵觸的用語,但在法例中保留這些用語,並不恰當。有關修訂可方便理解,免除參照的需要。」

該十三條條例分別是:

《醫院管理局條例》(第113章)

《除害劑條例》(第133章)

《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

《抗生素條例》(第137章)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

《檢疫及防疫條例》(第141章)

《輻射條例》(第303章)

《藥典條例》(第308章)

《診療所條例》(第343章)

《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

《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條例》(第389章)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條例》(第419章)

《菲臘牙科醫院條例》(第1081章)

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二條規限下,有關的適應化修改大多在通過成為法律後,即追溯至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日起生效。

條例草案將於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提交立法會。

 

 

一九九九年六月四日(星期五)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