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規管中醫執業及中藥使用、製造和買賣事宜條例草案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引入條例草案,設立法定的規管架構,規管中醫的執業及中藥的使用、製造和買賣事宜。
規管架構包括中醫註冊、中藥業者發牌和中成藥註冊。
衞生福利局局長霍羅兆貞今日(星期四)公布有關詳情時表示,建議的規管架構可加強保障公眾健康和安全,也可令市民對使用中醫藥的信心大增。
霍羅兆貞強調,設立健全和可靠的規管架構,可為中醫藥日後在本港醫療體系的發展,奠下穩固的基礎,並可增強香港在這方面的潛力,促進香港發展成為國際中醫藥研究、製造和銷售中心。
《中醫藥條例草案》將於明日在憲報刊登。草案建議成立一個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管委會),負責實施各項中醫藥管制措施。
管委會轄下將成立中醫組和中藥組。中醫組負責規管中醫的執業事宜,中藥組則負責規管中藥的使用、製造和買賣事宜。這兩個分組會設立多個小組,協助處理各項規管工作。
霍羅兆貞說:「管委會及其屬下分組和小組的成員會來自中醫藥的不同行業。其他成員當中,也有來自政府和其他界別的代表,以確保這個規管組織能夠全面顧及市民的利益。」
在中醫註冊方面,草案建議所有申請人士一律須參加中醫組舉辦的執業資格試。
參加執業試的申請人,須先向中醫組證明已圓滿修畢中醫學士學位課程,或具同等學歷。只有執業試及格的人士,才會獲准註冊成為中醫。
她說:「我們相信目前在本港執業的七千名中醫均十分稱職,大多並已執業多年,因此,我們建議為這批中醫實施一些過渡安排,讓他們能順利註冊。」
中醫組會視乎申請人的經驗、知識水平和技能,考慮豁免他們參加執業試而予以註冊,或通過由該組進行的註冊審核後,予以註冊。
條例草案擬議的過渡安排詳見附件。
草案亦建議設立規管機制,為中藥材零售商和批發商、中成藥批發商和製造商發牌,以及為個別中成藥註冊。
草案的附表1載有三十一種已知的烈性中藥材,這些藥材須有註冊中醫處方,才可出售或配發。
附表2則載列五百七十四種本港常用的中藥材。供應或銷售附表1及附表2內列載的中藥材的零售商及批發商,須先向中藥組申請牌照。
至於所有在本港製造或出售的中成藥,均須個別經中藥組註冊。
所有中成藥製造商和批發商均須向中藥組申請牌照。
為盡量減低對中藥界做成的不便,政府會實施下列的過渡安排,讓中藥買賣商和製造商在獲發牌及有關中成藥註冊前能繼續營業。過渡的安排分別為:
- 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在香港出售或製造的中成藥,在向中藥組提出註冊申請後,則可視為暫獲註冊;
- 中藥材零售商或批發商或製造商如在二零零零年一月三日已經營有關行業,並已向中藥組提交申請,則可視為暫獲發牌;以及
- 該中成藥或買賣商暫獲註冊或暫獲發牌後,可繼續買賣及營業,直至申請獲批準或遭拒絕。
她說:「衞生福利局局長負責指定過渡安排的最後限期,局長會確保現有中藥買賣商和製造商有充裕時間,作好準備,以符合發牌規定。」
草案將於二月三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
附件 - 中醫註冊的過渡安排
香港目前已有為數不少的執業中醫,為了讓他們有足夠的時間作出適應,我們建議在首次推行中醫註冊的法例時,為他們提供一些過渡安排。當有關的中醫藥法例實施時,執業中醫可以某些資歷申請註冊,建議的細則如下-
(1) 如有關中醫能向中醫組證明,在緊接2000年1月3日前,已在香港連續執業達15年或以上,可獲豁免參加執業試和豁免註冊審核,並在符合其他一般註冊條件下,獲准註冊;
(2) 如有關中醫能向中醫組證明,在緊接2000年1月3日前已在香港連續執業滿10年但不足15年,並具備認可學歷,可獲豁免參加執業試和豁免註冊審核,並在符合其他一般註冊條件下,獲准註冊;
(3) 如有關中醫能向中醫組證明,在緊接2000年1月3日前已在香港連續執業滿10年但不足15年,但並不具認可學歷,則須參加中醫組的註冊審核,及格者可獲豁免參加執業試,並在符合其他一般註冊條件下,獲准註冊;
(4) 如有關中醫能向中醫組證明,在緊接2000年1月3日前已在香港執業,但年期不足連續10年,卻具備認可學歷,則須參加中醫組的註冊審核,及格者可獲豁免參加執業試,並在符合其他一般註冊條件下,獲准註冊;或
(5) 有關中醫在緊接2000年1月3日前已在香港執業,而年期不足連續10年,亦未具認可學歷,則須參加執業試,及格者在符合其他一般註冊條件下,可獲准註冊。
需接受註冊審核或參加執業試的中醫,仍可暫時准予執業。但他們必須在將來在一個由衞生福利局局長在憲報指定的期限內,達致註冊的標準,獲取註冊。
- 完 -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星期四)